广西选调生考试政策是很多考生和家长关心的事。很多考生在通过笔试面试后对体检环节的安排还不够清楚,今天小编就详细介绍选调生体检的项目有哪些。常规的抽血尿检B超心电图之外,还有胸透、外科内科检查和五官色觉等多项内容,体检前后的注意事项也都一并给大家说清楚。感到兴趣的小伙伴们与小编继续往下看吧

体检的项目主要有:抽血、尿检、B超、心电图、男女外科、女内科、胸透、常规检查(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嗅觉、五官、色觉等)。
为准确反映考生身体的真实状况,确保体检顺利进行,请仔细阅读并理解以下事项:
1.体检前三天,注意正常饮食、作息(不熬夜、不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在采血、B超检查前要禁食8-12小时,采血、B超检查完成后方可进食。
2.已经怀孕或疑似怀孕的考生,应在体检前向体检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体检实施机关安排孕检,经确诊怀孕后,延缓所有项目体检。考生产后30天内需报告体检实施机关、并于5个月内提出体检申请,逾期不提出体检申请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已经怀孕的考生在体检前不主动告知体检实施机关怀孕情况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体检当天,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一张小二寸免冠近期彩照(蓝底或红底)及规定材料,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体检医院进行体检。考生必须按要求准时报到,并配合做好身份核验、疫情个人防护等工作。
4.身份核验前须将所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后交给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体检结束后方可领取。拒不交出或隐瞒不交的,一经发现即作违纪违规处理。
5.按要求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由考生本人填写的信息,其中姓名、联系电话、受检者签字、报考职位、身份证号等信息不填写。填写信息须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工整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有手术史的还须提供《出院小结》。
6.考生体检时应配合体检医务人员进行,同时应放松心情,不要过于紧张(精神紧张可能会对血压、心电图、心率等检查项目造成影响)。
7.体检当天应衣着宽松,不应穿印字、印花和有各种装饰物的衣服。女性考生最好不要穿着连衣裙、连裤袜。
8.留取尿标本时,请尽量在尿胀时取中段尿液。女性体检前注意清洁外阴,以避免污染。女性经期不宜留尿检查,请在月经干净后三天再补检。
9.妇科检查前请排空小便,未婚女性只需肛检。
10.近视者请自备眼镜。
11.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当日、当场复检项目的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后提出复检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复检。当日、当场复检的结论得出后,不能择日或另选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复检,体检结果以当日当场复检结论为准。
12.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13.严禁打听体检医疗机构、体检医务人员、体检编号等保密信息。体检结果由体检实施机关告知考生,不允许个人查询体检结果。
14.体检表中所列项目都要检查,不得漏检、弃检。
15.体检过程中,考生必须服从本组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离组。体检结束后,本组统一集中后才能离开。未检完擅自退场不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16.考生体检结束后请保持手机畅通,体检结果将由体检实施机关电话通知。
17.体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体检实施机关工作人员联系。
选调生体检项目包括哪些

选调生体检的项目主要有:抽血、尿检、B超、心电图、男女外科、女内科、胸透、常规检查(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嗅觉、五官、色觉等)。
选调生体检注意事项:
1.进入体检人员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体检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有手术史者请带上相关手术记录。
3.体检表上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4.体检前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5.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空腹体检。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空腹体检。
7.体检当日请穿着轻便服装和软底鞋,应避免穿戴有金属饰品及印花的衣物,勿携带贵重饰品。
8.体检人员须按照体检表所列项目,配合医生认真检查,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项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录用。
9.体检医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0.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按有关规定办理。
11.体检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请自备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写,不能遗漏。
12.体检完毕,收到离院通知后,方可离开医院。
13.体检留取尿液时,请务必留取中段尿液及注意留取前的清洁卫生。测血压及心电图之前请勿剧烈运动并安静休息15分钟。如果是矫正视力者,请务必戴上眼镜。
山西选调生体检标准详解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